实践科学发展 推进公共财政
——我省公共财政政策系列解读(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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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2009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是鼓励到城乡社区和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政策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薪酬待遇或生活补助;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二是支持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给予必要的资助或以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创业者一定的创业资金补助;对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提供创业经营场所等扶持政策;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根据吸纳大学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各类创业园区为进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政策扶持,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种子资金资助和房租补贴。
三是引导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我省现行就业促进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并在申请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时给予倾斜。
四是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获得较大额度的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单位,一般应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应的科研辅助岗位,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五是帮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加快建立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一般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其中政府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5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六是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列为就业帮扶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助;鼓励企业新增岗位和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
点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已连续三年在各省(区、市)排名第二。这主要归结于:第一,浙江发达的经济为就业提供了深厚的土壤;第二,政府财政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支持是全方位、立体式的。既有对高校毕业生本人的扶持,也有对吸收高校毕业生单位的鼓励;既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又支持失业大学生积极参加就业培训;甚至将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都列入了就业帮扶对象。
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和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是不一样的。高校生本身具有就业所需的基本技能,欠缺的是就业心理预期的调整和社会的支持,因此,财政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支持以政策鼓励为主。
(本期点评:浙江财经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叶宁 沈玉平)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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