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05版:文教科卫新闻
3  4  
PDF 版
· 教育部将举办网上咨询活动
· “杭外”成为浙江教育学院附中
· 身临其境
逛网上科技乐园
· 象山城乡教师“流来流去”
· 岱山渔民感恩谢洋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9年6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二、出让方式、使用年限、付款方式、建设期限

  1.出让方式:本次出让的土地采取有底价的挂牌出让方式,超过或达到底价的,价高者成交。

  2.使用年限:住宅用地70年。

  3.付款方式:分四期付清,第一期成交之日起5天内付成交地价的30%(不含保证金),第二期成交之日起120天内付成交地价的10%(不含保证金),第三期成交之日起240天内付成交地价的10%(不含保证金),余款在成交之日起360天内付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成交地价只包含土地出让金。

  4.建设期限:土地成交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后三年内竣工并通过验收。

  三、竞买对象

  市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及在本市有无故拖欠招拍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土地招拍挂中有串标等不良记录曾被有关部门查处的除外)。本次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联合竞买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书,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嵊州市外的竞买人在竞得地块后须在嵊州市注册设立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或子公司独立从事受让地块的开发建设。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6月17日上午8时30分始至2009年7月14日下午4时止的工作日内。

  2.报名地点: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三楼服务区土地(矿产)交易部(地址:市经济开发区双塔路99号)。

  3.有关要求:有意参加上述地块竞买的竞买者,须在2009年7月14日下午4时前,携带企业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报名的,另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个人申请竞买的为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到规定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为可在嵊州市各家银行即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缴入账户:嵊州市财政局(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1106030101201000127935。竞得者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竞买成交者无违约,保证金相当于成交价款20%的部分,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超过部分算作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者的保证金将在挂牌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挂牌成交后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挂牌时间及地点

  1.挂牌时间:2009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始至2009年7月16日下午4时止的工作日内。

  2.挂牌地点: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三楼交易服务区。

  六、挂牌土地以现状土地条件出让,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后10个工作日内按现状交付土地。有关挂牌资料及地块详细资料可到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三楼服务区土地(矿产)交易部购索。

  七、本次挂牌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0575)83360391

  83118329

  网址:http://www.szdlr.gov.cn 或http://www.szzj.gov.cn

  特此公告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嵊土资公(2009)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嵊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定于2009年7月7日上午8时30分始至2009年7月16日下午4时止的工作日内,在嵊州市招投标中心三楼交易服务区以挂牌方式出让下列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6月17日

地块名称 土地坐落 土地

用途 土地面积

(平方米)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起始价 保证金

嵊州市城西湿地公园一号地块 嵊州二中西侧 住宅 141519 1.0~1.09 ≯25% 29%~30% 25100万元 10000 万元

  挂牌地块示意图

  明峰建材集团是一家以生产高标号水泥、优质矿粉和商品混凝土的大型建材企业。集团公司本着“建设高效、低耗、绿色、多维的建材事业”的宗旨,在建材产业上快速发展壮大,为此,现公开向社会征集集团公司统一标志设计和对外广告语。

  一、设计要求:

  1.体现鲜明的明峰建材的企业文化和特色,符合企业的经营理念、市场定位。

  2.具备较强的视觉冲击力和感染力,色彩搭配和谐,公众易接受。

  3.不能与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标识和广告语雷同。

  二、征集时间:

  从媒体公布之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止。

  三、投稿方式:

  1.标识设计作品均按A4纸规格,注明标准比例尺寸和标准色,并附设计的详细文字说明。

  2.投稿者须附作者原创声明文件一份并手工楷书签名。使用A4纸另附身份说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请勿写在设计文稿上。

  3.刻盘、纸稿邮寄请在信封右下注明“标识征集”字样。

  4.投稿地址:

  A.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标识征集办”

  邮编:315492

  B.电子邮箱:mingfeng@zjmingfeng.com

  5.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574)62232905     公司网址:www.zj-mf.com

  四、评审办法:

  集团公司组织评审小组,对参评作品进行公正评选。

  设:采用奖一名,奖金10000元(作品选用后不再另付报酬);

  入围奖三名,奖金各为2000元(作品选用后不再另付报酬)。

  评选结果将在本公司网站发榜公布。

  五、相关事宜:

  1.投稿人须承诺其作品的著作权全部归明峰建材集团所有。

  2.投稿人须保证所设计作品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否则后果由投稿人负责。

  3.作品无论采用与否,恕不退稿,请作者自留稿底。

  4.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明峰建材集团所有,对于被采用的方案,明峰建材集团有对其设计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改之权利。

  征集集团标志(图案)设计的公告

  浙江明峰水泥有限公司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中心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

  杭州市地下空间建设发展中心

  杭州市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2日

  1.材料特性

  人行天桥上部结构采用6082-T6铝合金材料,充分利用了铝合金6082-T6合金的化学组成:

% 硅 铁 铜 锰 镁 锌 钛 其他 铝

每个 总共

最少量 0.95 0.15 - 0.5 0.62 - - - - 平衡

最大量 1.05 0.23 0.03 0.57 0.07 0.02 0.02 0.02 0.10

  2.材料物理性能

密度 2.71 Kg/cm3

弹性模量 69 Kn/mm2

切变模量 25 Kn/mm2

线性膨胀系数 20~100℃ 23 滋℃-1

热传导性 20℃ 180 W/(m·k)

特定热量 0~100℃ 897 J/(kg·k)

电阻率 20℃ 38 n赘·m

传导率 20℃ 46 %IACS

熔解范围 580~650 ℃

K=千克 滋=微(10-6)                 n=毫微(10-9)

  3. 6082-T6合金的强度指标与钢材接近

6082-T6合金的强度

屈服强度[MPa or N/mm2] 极限承载力[MPa or N/mm2]

260 310

  材料需求公告

  现因杭州市复兴路、浣纱路、登云路、沈半路工程中需建设人行天桥,考虑美观及结构的轻巧,四座人行天桥的上部结构都采用6082-T6高强铝合金材料,现向全国范围征求6082-T6高强铝合金材料供应商,具体材料物理性能详见附表。

  请具备该材料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在6月19日17时前将营业执照原件、供应能力证明材料、材料小样(230×100×200mm)、相类似工程经验等材料到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1107房间报名,能具备该种材料的加工、安装能力者为最佳。

  联系人:袁小姐 徐先生

  联系电话:(0571)87152867 87152869

  附表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文教科卫新闻 00005 2009-6-17 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14;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15;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16;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17;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18;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19;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0;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1;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2;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3;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5;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6;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7;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29;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0;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1;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2;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3;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4;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5;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6;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7;浙江日报000052009-06-1700038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