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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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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俞永谷受贿一审获刑十五年
  本报金华6月12日电(记者 黄宏 通讯员 韩霞)绍兴文理学院原党委书记俞永谷受贿案今天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俞永谷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8年间,俞永谷利用担任绍兴市副市长兼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按协议出让的方式帮助浙江某房地产公司以每亩较其他公司报价低6万元的价格,拿到绍兴经济开发区一块35万多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以开发高档住宅小区“森海豪庭”房地产项目。此后,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俞永谷继续给予该房产公司关照和帮助,至2007年,俞永谷共非法收受该房地产公司贿送现金178万元。期间,俞永谷还以比市场价低147.9万余元的价格从该房产公司购得高档别墅一套。此外,俞永谷还利用担任绍兴市副市长及绍兴文理学院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银行贷款、企业搬迁、办理企业土地使用证等方面为绍兴某车业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共非法收受该公司贿送现金34万元和老寿星象牙雕刻一个;为绍兴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在承揽业务结算费用、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贿送的现金55万元。

  法院认为,俞永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俞永谷有如实供述纪检部门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的自首情节,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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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新闻 00002 俞永谷受贿一审获刑十五年 2009-6-13 48256F32002924A6482575D300347308[A1-黄宏≈A5-韩霞≈B1-陈志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