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 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2009年首先在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专项治理,事业单位中要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然后再逐步扩展到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意见》指出,“小金库”的存在,不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现象,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是妨碍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危害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
《意见》要求,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
《意见》指出,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将分4个阶段开展。一是动员部署阶段。二是自查自纠阶段。三是重点检查阶段。四是整改落实阶段。
《意见》强调,“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意见》指出,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