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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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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企业资产损失别忘办理税前扣除
  前段时间,磐安县某机械公司发生火灾,造成部分固定资产毁损,该县国税局管理人员及时上门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政策辅导,提醒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为其办理税前扣除104万元。

  据悉,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资产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并且对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如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收回部分要求作为当期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通知》还强调,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了解税前扣除政策后,该机械公司马上按相关程序申报办理了税前扣除手续。 (傅耿荣 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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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企业资产损失别忘办理税前扣除 2009-6-12 48256F32002924A6482575BA002AB30F[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