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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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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流动人口“暂住”变“居住”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已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报杭州6月3日讯(记者 袁艳)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我省的流动人口将告别《暂住证》,全面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今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在我省施行14年多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不过,已领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后,流动人口要继续居住的,需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待遇、办理个人事务。

  根据《条例》规定,同时符合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申请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但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可以不受以上规定限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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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流动人口“暂住”变“居住” 2009-6-4 48256F32002924A6482575CA00190A7B[A1-袁艳≈B1-陈志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