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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5版: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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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车撞狗 狗咬人
应该谁来赔

■通讯员 任正东 本报记者 黄 宏
  

  

  核心提示:一只狗在横穿马路时,被汽车撞了;弥留之际,狗又咬了一名看热闹的路人;路人受伤入院,找人负责,却发现这事很麻烦:谁来为这个受伤的路人负责?是司机,狗的饲养人,还是路人自己呢?近日,龙泉人民法院审了一桩因狗咬人引发的官司。

  

  去年7月7日晚上,小季开着面包车行驶在龙泉八都镇外的公路上。天色昏暗,一个黑乎乎的东西从前方一闪而过,一声惨叫,小季急忙刹车,原来一条狗被撞了,奄奄一息。

  车祸发生的时候,当地居民小刘恰巧路过,就过去看个究竟,这时,意外的一幕发生了,倒地抽搐的狗猛然蹿起,狠狠地在小刘腿上咬了一口,随后才倒地死亡。

  狗在临死前的这一口咬得小刘住院22天,医药费花了上万元。

  医药费找谁赔偿?狗主人吴某还是司机小季?小刘只好把官司打到法院。

  按理说,狗咬人,是狗主人的责任,可是在这桩案件里,狗在咬人前是被车撞倒在先。“这次咬人情况特殊啊,这条狗我已经养了两年了,一直性情温顺,这次都是被车撞得乱了性情,何况,在咬完人后,狗都死了。”吴某觉得蛮委屈。

  第二被告面包车司机小季在法庭上也振振有词:“我一没超速,二没乱走道,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是狗突然窜出来才被撞的。狗咬人我也没想到,怎么能说我也有过错呢。”

  同时,小季认为,小刘是过来看热闹才被狗咬伤的,他本人也有一定过错。

  一本糊涂账。小季、小刘和吴某3人到底有没有过错,谁过错多一点,谁少一点?看看法院怎么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能看管好自己饲养的狗,以致该只狗窜到公路上被被告小季的车辆撞伤受惊后咬伤原告,而且原告小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又无过错,被告小季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撞伤被告吴某饲养的一只狗,无主观上的故意,而且车辆撞狗事件与该只狗咬伤原告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吴某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小季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小季所主张原告也有过错的事实(指看热闹),法院认为,即便原告是在观看伤狗时被狗咬伤,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故不能免除被告吴某作为动物饲养人的民事责任。

  最终,龙泉法院判决狗主人吴某赔偿小刘(受害人)人民币135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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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民间 00015 车撞狗 狗咬人
应该谁来赔
2009-6-4 48256F32002924A6482575B40030D552[A5- 任正东≈A1-黄宏≈B1-沈宇翔]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