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扬) 日前,温州市纪委、组织部、公安局、监察局联合作出新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抄告,并列入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温州市纪委认定的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主要有: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因抗拒或阻碍道路交通管理而受到行政处罚;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
温州市纪委等4单位同时作出惩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抄告,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交通违法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对以上4家单位徇私舞弊,该抄告不抄告、该查处不查处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