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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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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被冒名顶替上大学
“罗彩霞事件”在天津立案
罗彩霞要求冒名顶替者王佳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3.52万元
  新华社天津5月16日电 “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一案,15日下午正式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立案。冒名顶替者王佳俊和其父母,以及湖南和贵州的相关学校与教育机构等七被告被诉至法院。罗彩霞共要求王佳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3.52万元。

  8日,作为罗彩霞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天津市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等人将立案材料交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法院收到材料后,表示7日之内给予答复。

  15日,法院正式通知律师,表示依法可给罗彩霞立案。15日下午2时,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来到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正式提交了罗彩霞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正式为其立案。由于考虑到罗彩霞还是在校大学生,没有固定收入,法院决定缓收罗彩霞的诉讼费用,可待一审后再缴纳。

  5月16日上午,记者联系到安刚律师,据他介绍,被告共有七个,第一被告是王佳俊,她的父母王峥嵘和杨荣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中学、湖南省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贵阳市教育局,同时成为被告。

  罗彩霞的诉讼请求共有五项:1.确认第一被告构成侵害原告姓名权、受教育权的行为,并判令其停止该侵权行为;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2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罗彩霞认为,被告王佳俊在其父母的直接帮助下,以不正当手段冒用了原告的个人身份及高考成绩就读于被告贵州师范大学,并取得相应(本科)《毕业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构成对原告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他被告作为原告高中阶段就读学校、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第一被告大学阶段就读学校、负责审核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失(且不排除故意),客观上亦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故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到罗彩霞,她说,“王佳俊冒名顶替我上大学,给我造成很大伤害,但说实话,我现在并不是特别怨恨她。我打官司的主要目的,只是为了能赢回我的身份。至于我会不会出庭,目前还在考虑当中。”

  16日上午,记者还联系到贵州师范大学,校方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法院发过来的正式起诉函,如果收到,他们将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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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新闻 00003 “罗彩霞事件”在天津立案 2009-5-17 48256F32002924A6482575B80048CA7C[A1-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