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5月15日讯 (记者 朱海兵) 杭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5·7”交通肇事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谭卓无责任。今天,杭州市公安局还对犯罪嫌疑人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杭州市公安局还就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相关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事故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5月7日20时08分许,肇事者胡斌(男,20岁,杭州某大学体育系学生)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浙A608Z0)与孔某某、袁某某分别驾车到西城广场看电影。在途经文二西路南都德加西区路段时,胡斌驾驶的车辆撞上由南向北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谭卓(男,25岁,杭州某通讯公司员工),造成谭卓死亡。
事故发生后,杭州交警部门迅速开展了现场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很快查明:肇事者胡斌在交通事故中,有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且在驶经人行横道时未对行人采取停车或减速让行的措施,已涉嫌交通肇事罪。5月8日,杭州市公安局依法对胡斌执行刑事拘留。
根据依法收集的相关证据,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杭州公安交警部门认为,胡斌驾驶机动车在通过设有限速50公里/小时标志的路段时超速行驶,行驶中未注意行人动态,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7条第1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杭州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了“5·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谭卓无责任。
“关于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在事故调查的初始阶段,交警部门在向媒体通报事故情况时,引述肇事者和同伴关于70码的说法,是不严谨、不妥当的。对由此造成的误解,我们表示歉意。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行驶的实际车速应当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准。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据了解,胡斌对鉴定结论表示没有异议。
事发时胡斌是否在“飙车”?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获取的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视频资料和鉴定结论,在本起交通肇事案中,胡斌有严重违法超速行驶的行为。
对城市道路发生的飙车、非法改装车上路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杭州公安交警部门将始终坚持依法严管重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胡斌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根据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之规定,胡斌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于今天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最终,胡斌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
警方有无发现徇私枉法?
杭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公正办理。至今,我们没有发现有办人情案、办关系案或其他徇私枉法的情况,也没有收到这方面的情况举报。我们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只要有任何徇私枉法的情况,将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