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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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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规模纳税人“达标”应及时申请认定
  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新实施细则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相应修改,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以前的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改为50万元以下,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以前的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下改为8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降低,也意味着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据初步统计,2009年一季度我省小规模纳税人超过新标准而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687户,预计全年将有14065户。

  根据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实行强制认定,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而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先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办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     (沈国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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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小规模纳税人“达标”应及时申请认定 2009-5-15 48256F32002924A6482575B400271378[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