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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一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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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启动汽摩下乡
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
  本报杭州5月7日讯 (通讯员 廖康 夏慧民 记者 刘刚)省财政厅今天正式公布: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正式启动。

  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根据规定,今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我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人的,以及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均可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车型;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我省农民购买摩托车也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

  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据介绍,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此外,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目前,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6871万元,加上省财政配套的补贴资金1718万元,合计8589万元将于近日下达各地。省财政厅要求,各市、县(市)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兑现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我省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其中,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应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购买人存折等;买微客和摩托车的农民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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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我省启动汽摩下乡 2009-5-8 48256F32002924A6482575AF002BA478[A1-刘刚≈A5-廖康≈B1-郑建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