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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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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旅行社条例》
“五一”施行

●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加强监管旅游市场
●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

  据新华社北京4月29日专电(记者 钱春弦) 以加强旅行社监管、保障旅游者权益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旅行社条例》,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改,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条例细化了旅游合同条款,加大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约束力度,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特点。如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

  条例要求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监管,条例增加了层级和属地管理责任,实现了从重行政审批向规范经营主体和市场监管并重、从重微观管理到重市场调节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转变。条例对质量保证金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规定了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作为旅游合同必备事项。旅游者还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条例取消了沿用22年之久的旅行社分类,取消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大大降低入境旅游市场准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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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经济新闻 00006 《旅行社条例》
“五一”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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