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4月29日讯 (记者 余勤 通讯员 方帆 闫拥洲) 5月1日起,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全省范围内的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绕城高速公路,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都可以在行为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接受处理。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可在任何一个高速交警部门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处理。
对非本地登记的外省车辆,如发生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又无异议的,可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全省各省际卡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如果在异地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或是机动车发生超速50%以上的,当事人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以下8种交通违法情形不列入异地处罚的范围,即使有记录也应当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险或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经核实违法行为信息时间超过两年报经批准的;记录机动车信息错误的;机动车发生过户、转籍或者通过年度检验之前的交通违法信息。
今后,交警对路面违法车辆进行现场处罚时,用随身携带的“移动警务通”即可查询违法信息,开具处罚决定书,如当事人自愿,可用“牡丹畅通卡”现场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