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教育部日前发布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国家实行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根据办法,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这一政策,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依照办法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实行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