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记者 徐博) 国家质检总局14日发布消息称,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信部和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09年9月1日起,将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纳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根据要求,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后,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必须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的备案信息。
据了解,在交通事故中,载货车辆肇事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而且载货车辆的肇事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目前,我国载货汽车存在整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非法改装现象普遍、严重超限超载运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