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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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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税收·发展·民生
· 山花映“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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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纳税人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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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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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生产食用淀粉征税

  问:我们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事淀粉制造,原料是马铃薯。工艺流程是将马铃薯洗净、磋碎,然后除杂,再经过高温将淀粉分离出来,产成品是日常用的食用淀粉。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8】149号文件中的有关薯粉规定的优惠待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薯类初加工产品的具体规定为: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生产的“淀粉”不属于经过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因此,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房屋维修费进项税不能抵

  问: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进一步明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而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房屋维修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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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2009-4-3 48256F32002924A64825758C00118E6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