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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1版:一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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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调降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20%调整为18%
  本报讯 (记者 阮蓓茜) 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4月1日起,我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的20%调整为18%。

  假设小李是杭州市的一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收入按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24603元计算,缴费基数按80%选择,原先每个月要缴328元,如果缴费比例降低到18%,则只需缴纳295.2元,每个月可以少缴32.8元。

  省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调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于减轻城镇个体劳动者负担,均衡城镇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增进城镇个体劳动者发展活力,以及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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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我省调降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2009-4-2 48256F32002924A64825758A003A0FC3[A1-阮蓓茜≈B1-郑建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