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新华社3月31日消息 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不难看出,以人为本的服务与管理体现在一个个执法行为的细节中。
九种违法行为信息可消除
按照新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天价滞纳金”将成历史
因特殊原因长时间没有缴纳交通违法罚款而造成“天价滞纳金”的现象将成为历史,新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从而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新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专门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在此之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公安部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82%的意见赞成这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