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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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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昨出台
企业可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本报杭州3月24日讯 (记者 施晓义 通讯员 沈燕) 省工商局联手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今天发布实施《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帮助企业通过质押商标专用权而获得贷款,使企业多了一条融资渠道。

  根据这一规定,在我省境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将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对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我省工商局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

  目前,我省拥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112件,名列全国前茅;拥有省著名商标2109件,是全国最多的省份;拥有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68件,居全国首位。全省商标资源丰富,一旦激活,“钱景”十分诱人。

  据悉,此前我省已有地方开展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使部分企业享受到这一政策带来的利好。此次在全省范围推开,将帮助更多的企业获得贷款支持,使它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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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企业可用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2009-3-25 48256F32002924A648257583003BDA5D[A1-施晓义≈A5-沈燕≈B1-李应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