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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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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资委严禁一切投机交易
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划定“红线”
违规造成损失者将被追责
  本报综合新华社3月24日消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需向国资委报备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

  通知特别强调,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少数企业违规建仓已严重危及国资安全

  尽管国资委尚未公布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但通知坦承“少数企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复杂性和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风险失控,产生巨额浮亏,严重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

  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也作出了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按照通知的要求,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其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

  违规开展业务将对企业负责人依法追责

  国资委表示,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规章,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据悉,国资委将据此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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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4 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划定“红线” 2009-3-25 48256F32002924A648257583004A27EF[A0-新华社记者≈B1-霍建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