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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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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转让超5%向财政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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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金融企业国资转让办法即将实施
资产转让超5%向财政部门报批
  据新华社北京3月23日电(记者 韩洁 罗沙)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和资产评估办法颁布实施之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财政部有关负责人23日表示,资产转让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链条中的几个重要环节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以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为主要方式。其中,非上市国有产权的转让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值得关注的是,在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中,《办法》明确提出,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1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财政部门;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此,不少投资机构认为,从资本市场角度看,此项规定将对作为“国有大小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减持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是管理层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采取的实质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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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4 资产转让超5%向财政部门报批 2009-3-24 48256F32002924A648257582004C3CEF[A0-新华社记者≈B1-顾国庆]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