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决定对杭州市区域内生产销售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列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准予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上牌登记。
《目录》申请、受理、公告等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三、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省级有关部门安全技术鉴定合格,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公告的;
(二)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且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和标识标注须达到以下规定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 km/h ;
2.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50kg;
3.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00mm;
4.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36V;
5.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
6.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7.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8.限速装置必须固封,不可拆卸、不可调节;
9.产品标识标注除国家规定外,还应标明上述相关技术参数,并按规定在电动自行车上刻制编码。
四、本通告中“杭州市区域”、“本市”、“杭州市”均指杭州市行政区域。
五、本通告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请有关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本通告精神,在此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市有关部门将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年3月23日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牌登记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