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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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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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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国延长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期限为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记者 何雨欣 李延霞)记者1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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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7 48256F32002924A64825757B005772F4[A0-新华社记者≈B1-霍建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