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杭州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根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巩固前五阶段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2009年实施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展工业大气污染源治理
(一)限期脱硫整治。今年年底前,热电企业的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完成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6月底前完成4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窑炉)的脱硫整治工程;2010年年底前完成目前在建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的脱硫整治工程。
(二)强化激励措施。对完成脱硫改造的热电企业重新核定排污收费额,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积极争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
(四)严格市场准入。加快淘汰小水泥、小化工、小冶炼等落后产能。按计划实施市区工业企业搬迁和技术改造,减少工业大气污染排放。
(五)强化工业废气排放监管。增加飞行监测频次,扩大检查范围。
二、强化建设施工扬尘治理
(六)实施工地扬尘集中整治。按照施工文明、运输密闭、物料覆盖、进出清洁等要求,对市政、建筑、拆迁等工地进行集中整治。
(七)推行工地在线监测。加强对工地扬尘、噪音、工程运输车等的整治。将超载工程车列入“黑名单”,禁止屡次违法超载车辆上路。
(八)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六个必须”、“六个不准”,即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运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
(九)提高主城区路面机扫率,减少清扫扬尘。
(十)加强“十纵十横”道路综合整治工程的扬尘管理,加大对道路的洒水和清理力度。
(十一)规范渣土运输管理。坚决制止运输中的“抛、洒、滴、漏”现象。
(十二)实行联合执法。市建委、城管办、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将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不文明施工行为。
三、加快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十三)严格执行国Ⅲ标准。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方可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十四)扩大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范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通告,分步扩大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范围。
(十五)鼓励提前淘汰主城区高污染机动车辆。鼓励主城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提前报废或转让高污染机动车辆,对提前一年以上淘汰的高污染车辆,在今年年内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车辆应依法淘汰,不予补助。
(十六)在杭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应带头淘汰高污染车辆,对其淘汰的高污染车辆不实行补助。市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执法类车辆淘汰后,由本单位自行过渡,明、后两年逐步更新。非执法类高污染车辆淘汰后,一律不再更新,通过车改等途径予以处理。
(十七)推行简易工况检测法。加快排气检测站建设,实行社会化服务,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十八)促进公交车尾气达标排放。增加高性能车辆,新增公交车辆执行欧Ⅳ排放标准。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试验。
(十九)按照自愿、临时、非营利的原则,倡导私家车拼车出行。
四、实施市区以外电动自行车限行
(二十)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通告,实施市区以外电动自行车限行措施。
(二十一)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牌电动自行车。
(二十二)严格执行市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制定的杭州市区电动自行车准入目录,凡超标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进入市区市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严管重罚,并严肃查处改变限速装置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大气污染专项整治保障
(二十二)各企业要自觉履行污染减排责任,切实完成减排任务。
(二十三)鼓励广大市民参与杭州空气质量改善活动,积极倡导绿色出行,以实际行动减少大气污染。
(二十四)市交通、建设、贸易等部门应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加快淘汰高污染车辆,组建符合绿色环保标准的货物运输“绿色车队”,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二十五)市政府新闻办要组织各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争取公众对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