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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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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杭州市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区域及限行时间的通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
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
·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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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鼓励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实施补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包括提前报废或转让,下同)的,可以享受政府补助:

  1.在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登记上牌;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定期参加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4.达不到国I(不含)排放标准,已领取或应领取市区黄色环保标志;

  5.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车辆提前转让的,必须转出浙江省行政区域。

  市环保、公安交警、财政等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做好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的审核监管、补助发放、资金保障等工作。

  二、提前淘汰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期限行,禁止转入。为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市区将分阶段扩大高污染机动车限行范围;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二)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政府将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三)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高污染机动车辆就地提前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市区范围内各级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含中央部属单位、省级机关),应带头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污染车辆转移或变更至本办法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否则,对转移或变更车辆不予补助。

  应强制报废、自然报废或因事故等原因直接报废的高污染机动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应报废或距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内的机动车,不予补助。

  四、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12月31日期间,经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污染车辆所有人的申报,并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对提前淘汰的高污染车辆一次性发放财政补助。逾期一律不予补助。

  补贴经费由市与六城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市环保、财政部门在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办理点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对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申请实行联合审批,方便车辆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及领取补助。

  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污染车辆提前报废或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机动车转出浙江省行政区域的,由车辆所有人到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取得二手车交易发票;提前报废的,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并取得《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所有人到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机构联合受理窗口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机动车;对转出的高污染机动车,办理机动车档案转移,并出具《机动车转移证明》;对提前报废的高污染机动车,出具机动车注销凭证。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

  (五)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符合绿色环保标志标准的机动车。

  经联合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要求的,由市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至车辆所有人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每日将补助情况汇总交财政部门复核。

  七、市公安交警、环保、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强化对车辆信息、排放标准、补助额度等的审核,同时加强宣传培训、信息沟通和情况通报,严防造假冒领补助现象的发生,确保补助工作顺利进行。

  八、市交通、建设、贸易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货物运输高污染机动车辆的提前淘汰与更新工作,并组建“绿色车队”,以保障高污染机动车辆限行范围扩大后市区生活生产及工程施工货物运输的需要。

  九、市环保、公安交警、财政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交警、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高污染机动车提前淘汰补助的相关规定。

  十、本办法自2009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转让、提前报废补助标准(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2.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转让、提前报废补助标准(企业、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转让、提前报废补助标准

  (企业、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转让、提前报废补助标准

  (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8~1999年 1996~1997年 1995年及以前

大型客车 10000 8000 6000 4000

重型货车 7000 5500 4000 2500

中型客、货车 5500 4500 3500 2500 1500

小型客车 2800 2300 1800 1300

微型客货、

轻型货车 1700 1300 900 500

  年限

  车辆类型

  附件2

2002~2003年 2000~2001年 1998~1999年 1996~1997年 1995年及以前

大型客车 8000 6400 4800 3200

重型货车 5600 4400 3200 2000

中型客、货车 4400 3600 2800 2000 1200

小型客车 2240 1840 1440 1040

微型客货、

轻型货车 1360 1040 720 400

  车辆类型

  年限

  附件1

  注:企业、非财政供养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社会组织在处置汽车时发生的各类损失,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单位:(元)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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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公告 0000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区高污染机动车辆提前淘汰补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9-3-17 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0;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19;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2;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04;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07;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08;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09;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1;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6;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7;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8;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05;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03;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3;浙江日报000052009-03-170002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