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截至15日18时,已在中国人大网上征集到意见68027条。《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这样做是否妥当?有专家指出:公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如果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疑虑、不满。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克忠认为,公务员社会保险另立标准,无非出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公务员劳动的性质、特点与事业、企业人员不同,因而放在一起不合适,会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和实施。二是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它有自己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如果与事业、企业人员放在一起,由同一个社会保险法规范、调整,他们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甚至受到损害。
从第一种情况看,公务员与事业、企业人员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点。共同点是指他们都是社会生产者,因而可以建立一个全民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当然,公务员与企业的职工在劳动性质和特点上是有不同特点的,但这不妨碍公务员参加这一保险制度。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也有许多不同特点,但事业单位职工不是参加了这一全国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吗?其实公务员与事业单位职工有许多共同之点,在历史上也一直把两者放在一起,称“机关、事业单位”。现在既然把事业与企业放在一起,那就没有什么理由把机关单独出来,另搞一个只适应于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了。
从第二种情况看,公务员是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群体,他不是特殊公民,如果要讲“特殊”,那是说他们与别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职工相比,他们是有“官职”的,他们是有权力的,但不论其官职多高,权力多大,都是人民给他们的,而且只能为人民服务,这就是说“特殊”在他们是人民的“公仆”。
上述情况说明,无论从哪个方面考虑,于情于理,都不宜让公务员从《草案》单独出来,另外制定一个社会保险制度。
(据《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