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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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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外白渡桥即将“回归”苏州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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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哈努克向中方捐款
· 经济复苏苗头尚需巩固
· 大飞机项目今年
完成可行性论证
· “雪龙”号将有姊妹船
· 严禁演员为医疗节目做“托儿”
·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 北少南多的格局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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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两部委出台五大金融举措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据新华社北京2月16日电(记者 白洁纯 刘诗平)针对农村市场的重要经济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近日联合出台五项金融支持措施,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对此,专家指出,这将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更好的融资环境和发展空间。

  上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逐一建立信用档案

  银监会和农业部出台的这份题为《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今年上半年,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一建立信用档案,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

  《意见》同时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实施差别化的针对性支持措施。对于获得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受到地方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评级、授信、用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

  《意见》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优先选择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同时,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以及借助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相关农村市场主体作用,扩大成员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

  此外,在创新金融产品方面,《意见》提出扩大信用贷款发放。鼓励扩大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鼓励发展自助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等。在改进服务方式方面,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问题,逐步探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

  建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

  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大金融支持的同时,《意见》还提出,要加强风险控制和政策激励。

  一方面,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金融服务管理办法,抓紧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良信用记录的惩戒机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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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要闻 00003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2009-2-17 48256F32002924A64825755F004A46BC[A0-新华社记者≈B1-霍建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