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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出台全国首部村民代表议事规程
  本报讯(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闫拥洲) 村里重大事项经村民代表会议决策,将不再各行其是,而是有会前恳谈、会中决定、会后公示等一整套程序,其中通过与否要形成决定,应当场宣读表决结果。这是近日下发的《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作出的明确规定。

  近年来,随着拆迁征地等重大事项的增多,人口众多的大村,村民大会很难召开,而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程序不规范,也容易引发社会不和谐因素。依法实施村民自治,如何有效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让广大村民代表真正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制订一部统一有效、公开透明的村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显得尤为迫切。(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规程》首先明确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设立的条件,规定人口不足300人,且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可不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同时又从代表的广泛性和运行的便利性出发,规定了代表人数,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而80名是村民代表人数的最高限,适用于特别大的村。

  村民代表一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推选,也可以按照5至15户为单位划分选区进行推选,村民代表通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采用无记名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为了避免委托投票带来的诸多问题,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不同的是,村民代表选举委托投票无效。村民代表大会期间,非村民代表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委员以及具有本村户籍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但没有表决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更换村民代表。但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资格应被终止。村民代表的推选产生、资格终止等情况应向村民公示。

  《规程》详细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并统一了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规定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应该召集但村民委员会不召集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村党组织可以召集会议。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目前3万多个行政村98%以上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统一的“游戏规则”有益于村民代表会议发挥有效作用,进一步落实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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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一版要闻 00001 我省出台全国首部村民代表议事规程 2009-2-15 48256F32002924A64825755A00142627[A1-汪成明≈A5-闫拥洲≈B1-郑建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