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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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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将保持对“两抢”犯罪高压态势
警方对两类“两抢”犯罪分子可使用武器和警械
  本报杭州2月13日讯 (通讯员 谢晓韵 赵军 记者 朱海兵) 处置“两抢”犯罪、实施抓捕“两抢”犯罪嫌疑人时,我省民警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持械行凶和暴力拒捕的“两抢”犯罪人员,果断使用枪支和警械。

  在今天召开的全省打击整治“两抢”犯罪大会战情况通报会上,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省公安厅在为时1年的大会战中,将始终保持对“两抢”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提高震慑犯罪分子力度,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是街面“两抢”犯罪活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据统计,去年全省共刑拘“两抢”犯罪嫌疑人万余名,“两抢”案件发案数比前一年下降8%。但今年1月份以来,“两抢”犯罪案件依然相当突出,恶性程度还在加剧。为此,我省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将重点打好三种形式的战役:多警种联动快速反应的歼灭战、查破疑难积案和现行大要案件的专案攻坚战、“两抢”犯罪案件高发地区的重点战。

  此外,我省还将准确适用法律,加大“两抢”惩处力度。对曾因盗窃、抢夺、抢劫受过刑事追究,以及受过劳动教养、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又实施抢夺行为,且抢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将以抢夺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对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财物及救灾、抢险、救济、医疗等款物的,将依法加重处罚;对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携带凶器实施抢夺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逼挤、撞击或逼倒他人劫取财物等情形,将以抢劫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我省各地公安机关还将定期向社会通报“两抢”犯罪的规律、特点,增加防范意识,提升防范能力。省公安厅也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线索,检举揭发犯罪分子,形成合力打击“两抢”犯罪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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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我省将保持对“两抢”犯罪高压态势 2009-2-14 48256F32002924A64825755C002ECFBE[A1-朱海兵≈A5-赵军≈A5-谢晓韵≈B1-李应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