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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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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政府办公厅新近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给农村困难群众送去更多更好法律服务
  本报讯 (记者 朱海兵 通讯员 谢晓韵)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发展,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成为一项扶贫济弱的“惠民工程”、“阳光工程”。

  《意见》指出,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相比,当前在我省广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法律援助工作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知晓法律援助,才有可能寻求法律援助。为此,我省明确要求各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沿街一楼设立便民接待服务窗口,力争到2012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沿街“落地”窗口建成率达到90%;到2015年,达到100%。完善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设施,改进“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功能,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继续在全省农村装挂法律援助指示牌,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善于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省各地将切实执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援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特别是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通过开展异地法律援助互动合作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也将逐步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以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

  利民,还要便民。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将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使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入诉讼渠道。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在行政村、农村社区、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有关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增强农村法律援助力量。

  我省还要求各级政府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实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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