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今后裁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实施裁员方案”。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对企业裁员报告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减人员方案”。
其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或者相当于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其余企业由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需出具“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说明。
此外,企业还需出具“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
劳动行政部门将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一旦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劳动行政部门将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据《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