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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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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转移自主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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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国出台强制性规定
鼓励机构和个人
依法转移自主创新成果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记者 江国成) 根据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等9部门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研究开发的,要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将有关自主创新项目以及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有关公开发布的要求必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上述9部门日前发布的《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要求不断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解密制度,适时发布具有民用产业化前景的自主创新成果;相关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知识产权信息。

  为鼓励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上述9部门要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将科研人员开展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引导、支持科研人员积极投身于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活动。对在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奖励。

  据了解,上述规定旨在完善创新成果发布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自主创新成果,鼓励科研人员参加自主创新成果的转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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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综合新闻 00002 鼓励机构和个人
依法转移自主创新成果
2009-1-31 48256F32002924A64825754E004C61BE[A0-新华社记者≈B1-周少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