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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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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省高院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困难群众得到司法救助更及时
本报记者 黄 宏 通讯员 季 春
  “法院工作人员帮了我们很多忙,真要感谢他们。”尽管现在案件还在审理中,从河南来海盐打工的农民工高玉华仍对海盐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充满了感激。

  在高玉华和丈夫打工地附近,两人租了一间房子,不料因为电线线路老化,引发房屋火灾,4岁的孩子在火灾中不幸身亡。他们觉得房东对此负有责任,到法院起诉,向房东索赔25万余元。

  到了法院,夫妻俩被通知,要缴纳1666元的诉讼费。因为亡子之痛难以消除,夫妻俩没有心思继续打工,生活十分拮据,根本拿不出这笔钱。

  “怎么办呢?”高玉华和丈夫急得直搓手。法院工作人员知道这个情况后,告诉他们可以缓交诉讼费,并当场开了司法救助决定书,还告知他们可以去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办这么复杂的事,整个过程只用了一天,法官们真是服务到家了。”高玉华说。

  高玉华的经历只是我省法院推进司法救助制度的一个缩影。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省高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进一步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2008年共为2700名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金额2365.88万元,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2764.84万元,困难群众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在法院的诉讼收费环节已经得到解决。

  记者点评:没有社会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发展。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省高院进一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主动顺应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新期待、新要求。困难群众缓交诉讼费,并且能得到法律援助,正是学习实践活动促使干部受教育、群众得实惠的生动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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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新闻 00002 困难群众得到司法救助更及时 本报记者 黄 宏 通讯员 季 春 2009-1-25 48256F32002924A648257547004B1364[A1-黄宏≈A5-季春≈B1-李应全]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