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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2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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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
· 纳税申报期由10日延长至15日
· 你问我答
· “中介人”提供的抵扣凭证,假的
· 优化纳税服务 实现征纳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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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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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优化纳税服务 实现征纳和谐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组建成立了纳税服务司,主管全国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工作。这一信息生动地折射出,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广大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优化纳税服务成为当前税收征管改革的热点和焦点。

  事实上,纳税服务提上议事日程,不仅仅是纳税人需求这个外因推动的结果,更主要的是由纳税服务的本质要求所决定。

  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承担着服务经济的职责。经济决定税收,税收来源于经济,没有经济,税收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服务经济发展是税收工作的题中要义。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在征收管理活动中,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的总称,是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前沿阵地和重要手段。尤其在当前经济运行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税源受到影响的关键时刻,优化纳税服务,从税收层面尽最大可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是税务部门刻不容缓的工作职责。

  纳税服务是税收属性的外在表现,承担着让纳税人满意的使命。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的产生来自于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政府理所当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纳税人成为这一产品的顾客,反映出政府和纳税人在税收和公共产品上的等价交换关系。按照管理学理论,顾客满意是指顾客判断出产品提供的使用价值大于期望值而形成的一种愉悦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将创造出顾客对产品的高度忠诚。纳税服务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在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中,让纳税人满意,使纳税人从情绪上产生共鸣,也将创造出纳税人对税收的忠诚,使税法遵从度得到普遍提升。

  纳税服务是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新《税收征管法》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统一和平衡的角度出发,大量增加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条款,明确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义务。这种变化不是一种简单的量的增减,而是一种质的提升,说明纳税服务工作已经从职业道德教育的层面,发展到法律规定的层面。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是实现政府管理转型的重要窗口之一,优化纳税服务,努力实现征纳和谐,达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双赢”的美好愿景,同样是当前建设服务型政府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可见,纳税服务在内外诸多力量的召唤下,成为现代税收征管的主流发展趋势。相信随着服务理念的进一步确立,纳税服务也必将在以税务部门为主体的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在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实现一个新的飞跃。(严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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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2 优化纳税服务 实现征纳和谐 2009-1-23 48256F32002924A648257506000A1FE6[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