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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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9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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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拓创新 克难攻坚
· 节前慰问暖人心
· 你问我答
· “中间商”牵出千万元偷税案
· 过个清廉平安节
· 东阳市办税中心成立
· 企业财务人员要了解相关涉税期限
· “这样的服务方式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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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期限

  问:我公司有自营出口权已经有一年半,请问如果需要退税的话,国税要求的核销期限是90天还是180天?

  答:根据国税发[2008]47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五)有偷税、逃税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销售商品混凝土不得免税

  问:销售商品混凝土,可否免税,有什么程序和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施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纯销售商品混凝土不得免税。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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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09 你问我答 2009-1-19 48256F32002924A64825753F000793A2[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