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月10日讯 (记者 汪成明 通讯员 陈平 闫拥洲)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创建“扶残助残爱心城市”设立了一系列具体指标。由政府主导推动这一创建活动,在全国尚属首创。
为进一步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省政府决定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的创建活动,争取到2012年,全省60%的市、县(市、区)达到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标准。《办法》发布后,各地将以创建为载体,通过加强领导、扩大宣传、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健全组织、优化服务,全方位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激励广大残疾人融入社会,参与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据悉,《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标准》共有17项43条,涵盖了残疾人生活水平、发展水平、社会环境水平和残疾人事业保障水平等方方面面。在残疾人生活水平方面,设置了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用电量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等具体指标。在残疾人发展水平方面,涵盖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内容,要求爱心城市必须完成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任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助明”、“助听”、“助行”,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享受补助金,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实行托(安)养。另外,对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资助、扶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安居、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也设置了具体标准。
除了事关残疾人衣食住行的量化指标外,还对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和信息化等社会环境建设,以及相关政策保障设置了具体指标。
创建活动每年组织一次验收、评选,达到创建标准的爱心城市将由省政府予以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