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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9版:求学求职·浙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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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三)
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相关政策
  1.失业登记、保障政策

  问:毕业生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有哪些保障政策?

  答: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等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将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2.再就业政策

  问:再就业人员享受哪些政策?

  答: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凭登记证在合法证件的省(区、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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