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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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
政府不得擅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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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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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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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
政府不得擅自拆除
据新华社福州1月1日电(记者 郑良)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认为,“公共利益”应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国家机关建高档办公楼拆除还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建筑物等情形不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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