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12月31日讯 (记者 黄宏) 从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将正式施行。今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为贯彻实施该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宏俊出席会议并讲话。
《条例》的主要内容为将原先由建设、公安、环保、工商等部门行使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在经依法批准后交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执行。据介绍,这部条例是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来,我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还严格规范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只要当事人提出,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