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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国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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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的主要修改
  一、关于充实内容分章对五个险种作出规定

  草案第三章和第四章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结构作适当调整并充实内容,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草案,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草案第十七条)

  三、关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经研究,建议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草案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四、关于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支持的事项。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规定:(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草案第二十一条)。

  五、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并将草案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第七十七条)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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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国际要闻 00003 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的主要修改 2008-12-29 48256F32002924A64825752D004816D0[A0-新华社记者≈B1-应霁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