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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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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晒客”传播的自律及他律
——以“晒黑族”为例
黎 璐
  在倾诉隐私成为一种时尚的今天,网络上又派生出了一个新名词——晒客。晒客的英文名为“Sharer”,义为“分享的人”。所谓晒客,就是热衷于用文字、照片、影像等形式,将私人物件以及私人生活放到网络上“晒太阳”,与人分享,由人评说的网友。随着大众维权意识的提高,晒客中的晒黑一族日渐壮大。所谓晒“黑”,就是晒客将发生在自己或周围人身上的不合理、不公正之事,通过网络详细披露,以警示其他网民。晒黑一族以揭露和公开社会的黑暗与不公为目的,进一步凸显了网络的舆论监督力量。

  小心被“晒黑”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晒黑族”不留情面地揭黑,有利于抵制社会中的丑恶现象,有利于改造人们的生活环境,具有建设性的意义。今年3月初,一位网名为“愤怒的老驴”的四川游客在网上发帖《如此让人恶心的三亚》,当中诉说了他在三亚旅游时所遭遇的无礼对待。帖子一经发出,立即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强烈关注,网上所形成的负面舆论也很快引起了三亚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因为网络上强势的舆论效应,使得事件在网上披露后三周时间里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这起事件折射出来的是网络在舆论监督中日益凸显的地位与优势。

  晒黑行为得到大量跟帖,说明所晒之事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某些侵权行为长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晒黑族”的活跃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某些缺位。“晒黑”的一呼百应是社会监督网络化的表现,是网络舆论监督职能的又一升级。这种来自民间自发的监督力量所形成的影响力会对现实造成一定的威慑,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形成了互补的关系。当网络变成百姓维权的第二阵营时,职能部门不妨也上网看看,因势利导,从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满足大众的权利渴望。

  没有线的风筝

  由于把关标准的模糊化,晒客本身作为晒黑行为的监督者,必将引来一系列的问题。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晒黑族”不必以真实姓名发帖,受到的约束很少,个人行为很难受到监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可能打着“晒黑”的旗号,出现一些无中生有、以偏概全、片面夸大事实甚至恶意中伤的情况,并且,最后就会像断了线的风筝一样,演变成一场非理智的集体宣泄,扰乱社会视听,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不可逾越的两条红线

  晒客晒“私”,只要建立在自愿、不伤害他人且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纯属个人权利。但是如果晒客晒“黑”则需要慎重对待,因为这涉及个人隐私、公共形象等关乎社会安定和谐的问题。近期,上海一业主在某论坛发了一篇《我掉进了装修大鳄的陷阱》的帖子,反映了自己在整个装修过程中的遭遇,“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妥善处理此事”,却被装修公司以侵犯该公司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30万元。这起事件为“晒黑”维权方式的选择敲响了警钟。晒黑行为是否侵权,关键看“晒”出的信息真实与否。如果曝光信息和事实相符,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且曝光违法行为、提醒他人提高警惕的做法还值得提倡;但如果晒客发布的信息不真实,对他人或企业构成了名誉侵权,对方提起诉讼,晒客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发挥“晒黑族”的积极作用,从晒客本身来说,在发帖时应该客观真实地晒出自己的遭遇,而不应在事件的陈述上注入过多的个人主观色彩,更不可蓄意中伤其他企业或个人。

  在要求晒黑一族自律的基础上,他律也是必不可少的。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一些配套的设施和制度,如建立专门的“晒黑”平台、规范“晒黑”语言等,以此来引导和规范晒黑行为,让其在维护百姓利益、惩治不法行为等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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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1 “晒客”传播的自律及他律 黎 璐 2008-12-29 48256F32002924A64825752700184A5B[A5-黎璐 ≈B1-江于夫]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