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法律还规定,国家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法律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及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