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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国内国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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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明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
“电子眼”地点应当公布
“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

  本报综合新华社12月25日消息 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程序规定》还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参照有关法律规定,增加了一条规定,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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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国内国际要闻 00006 “电子眼”地点应当公布
“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
2008-12-26 48256F32002924A64825752A00489245[A0-新华社记者≈B1-郭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