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柳裕在《“法治浙江”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浙江经验》一文中指出,2006年4月26日,浙江省委作出的《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不仅拉开了浙江法治建设史上全面建设“法治浙江”时期的序幕,更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浙江法治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提升。“法治浙江”战略的确定和实施,是浙江改革开放30年来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领域的宝贵经验。
依法治国方略的科学内涵,“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对于一个省来说,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核心在于通过切实加强立法、执法、普法等工作,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区别于依法治省,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型载体的“法治浙江”战略,不再把法律仅仅视为实现某种目标的一种手段。在“法治浙江”的语境中,“法治”不再停留在“口号”的层面上,而是上升到了“发展战略”的高度。以从制度上、机制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设计理念,通过把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的制度化、程序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进而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