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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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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创新土地使用制度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省委《意见》解读之二

本报记者 杨军雄
  土地使用制度变革事关农民利益,备受各方关注。省委《意见》按照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要求,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作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点,提出了新的思路,作出了新的部署。

  我省土地流转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目前流转总面积达513.47万亩,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25.9%。那么,新一轮土地使用制度创新与以前比,有什么新的特点?将给“三农”工作带来什么新机遇?记者为此走访了省农办副主任邵峰。

  新一轮土地使用制度创新的目的是保障农民权益、严格耕地保护、激活土地要素,而核心是保障农民权益。通过改革,土地不仅成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且成为农民平等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现代农业的最可靠资本,成为农民普遍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邵峰说,具体来看,省委《意见》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部署了新一轮的土地使用制度创新。

  土地承包长久化。省委《意见》在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要求。邵峰说,这是在农村改革30年后完善农村土地生产关系的又一次创新,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的一种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对其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也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业的一个生产要素,农民对其的流转将拥有更加长期的预期,使土地流转的政策风险降到零,为现代农业生产主体成长和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基础条件。

  土地流转市场化。省委《意见》在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原则和形式的基础上,从两个方面提出了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快流转的政策:一是构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平台。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建立流转档案,规范流转行为,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促进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确保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从推动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给予流出土地农户优惠政策等方面,鼓励农户长期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方面,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流入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价值化。省委《意见》在强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的基础上,以“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为核心,提出了节约住宅用地、增加农用土地的政策举措。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意味着农户对宅基地拥有收益权,而宅基地作为生活性的使用权,其收益产生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邵峰说,这实际上就是鼓励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不仅让农民增加进城落户资本,促进人口布局优化和集中居住,而且使宅基地和村庄得以整理复垦,促进建设用地减少和农用土地增加,达到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和增加农用土地总量的双重目的。

  省委《意见》允许一部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用于村庄整治、下山搬迁小区、小岛迁移安置小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连家船”渔民上岸定居点等建设,以减少住宅用地总量。特别要求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和流转的试点,鼓励农民在政府主导下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使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能够落户城镇、转变为城镇居民。邵峰说,这都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最有效的创新之举。

  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化。中央《决定》把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与严格耕地保护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赋予集体建设用地的平等入市权,遏制土地非农化。省委《意见》重申了中央《决定》内容。这就意味着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可以采取出让、租赁、入股、转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平等入市,使农村集体和农民拥有建设用地出让收益,进而削弱地方政府征地冲动,达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目的。同时,为了维护建设用地市场秩序、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价格标准上相衔接,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邵峰说,这就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一样,有了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当然,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入市是有条件的。首先,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程序必须“经批准”,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不能随意地将农用土地非农化。其次,集体土地非农化的用途必须为“非公益性项目”,且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不在其列。“集体建设用地平等化”使农民拥有了集体土地的主体地位和土地出让的收益权利,为推进新农村建设提供了一个巨大资金来源,是统筹城乡发展的一个重大制度安排,也是完善我国土地法律体系的一个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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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本省要闻 00002 创新土地使用制度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本报记者 杨军雄 2008-12-17 48256F32002924A64825751D0027033F[A1-杨军雄≈B1-王晓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