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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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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假作真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这些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会“惹火烧身”
  本报杭州12月15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今后,如果在打官司时,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假作真,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利用虚假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不但得不到非法利益,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省高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据省高院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我省法院经审理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达107件。

  永康法院受理的吕某起诉其外甥朱某的案件就是一例典型的虚假诉讼。吕某是一名从某国有企业退休后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普通工人,他在起诉朱某时却“财大气粗”:他出具的借条显示,他先后3次借给朱某277万元。法院调查后发现,原来是朱某和妻子关系不好,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朱某就叫吕某告自己,调查显示,欠债的情节是伪造的,连诉讼费也是朱某提供给吕某的。

  省高院负责人介绍,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一般有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金华中院甚至在审理的一件案子中还出现儿子告父亲的现象:在法庭审理时,双方通常假戏真做地辩论一番,有的人甚至还想方设法为对方提供便利,如代请律师、代交诉讼费等,以便尽快骗到法院判决书。

  据省高院调查,6类案件特别容易发生虚假诉讼:民间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涉及到自然人家、继承等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意见》规定,对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过审查确认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即使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法院也可以撤销并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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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政治与社会新闻 00011 虚假诉讼,会“惹火烧身” 2008-12-16 48256F32002924A6482575200027B5FB[A1-黄宏≈A5-张兴平≈B1-马瑛瑛]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