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并对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