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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7版: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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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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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并对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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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
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12-9 浙江日报000072008-12-090001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