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民意。其中规定,女职工可明确要求在劳动合同中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条款;针对男女退休不同龄的状况,则规定适当延长女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女性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年限。
在该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北京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做出了新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利、文化和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等6个方面。并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经费应当单独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同时明确规定了妇女权益保护的执法主体,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今后改称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接受投诉的各级妇儿工委、妇联有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通过大众媒介揭露批评的权利。
送审稿中,还增加了对一些现行“实施办法”中没有规定的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新形式的法律责任,如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侵害再婚妇女财产权益的、歧视生育女婴或无生育能力的妇女等,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媒体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新规定。(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