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第00011版:求学求职
3  4  
PDF 版
· 创业激情在这里点燃
· 办开放性的大教育
· 名企“宠儿”
是这样炼成的
·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二)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08年12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二)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相关政策

  问:自主创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而有贷款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额度一般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问: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来看,有以下这些: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办)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日报 求学求职 00011 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解读(二) 2008-12-4 48256F32002924A6482575050007B597[A5-苗建华≈B1-陈樱之] 2